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檢察改革 不只是趕走陳總長而已

【林峰正 中國時報2010.01.215摘要】推倒陳總長實非難事。接下來的問題是,檢察體系的長期沉疴到底該如何面對?


諸如,1、檢方偵辦個案時違反程序正義,洩露偵查秘密2濫行起訴,在法院被判決無罪以後,還不罷休,繼續濫行上訴;3、檢方辦案的對象與時機的選擇跟隨媒體口味,只注重辦媒體眼中的大案,爭先恐後成為媒體喜好,但對於是否辦「對」案就不是那麼在意。以上問題,無一不是檢察公信力難以提振的原因。


馬政府上台時,曾標舉司法改革的大旗,迄今馬總統的任期即將過半,但在檢察改革部分幾乎繳了白卷。目前為止,馬總統所提到的檢察改革,仍只停留在檢方開庭時增設電腦螢幕,方便受訊問人核對筆錄,不出馬總統個人經歷的範圍。


誠如王部長所說,總長的所作所為已傷害了檢察系統。不過,部長若只言盡於此,對於重創檢察系統的諸多現象仍然束手無策,恐怕就不止是拖累馬總統的問題,而是害死馬總統。檢察改革,當然不只是趕走陳總長而已,還有諸多災後重建的工作需要儘速開展! (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限制律師辯護 法務部別過頭 【孔傑榮、陳玉潔 中國時報2010.01.21摘要】中國政府,對人權律師的持續打壓。監視、威脅、剝奪律師資格、以致於起訴維權律師,在中國大陸都已習以為常。甚至主張政治改革的維權律師高志晟,在警方拘押下「失蹤」的悲劇,高律師現在恐怕已遭遇不測。


即使是不涉足政治的辯護律師受到處罰,在中國大陸也不足為奇。最近北京律師李莊,因涉嫌教唆當事人說謊、賄賂證人而被定罪判刑,要不是因為案子涉及重慶當局不尋常的「打黑」(查辦組織犯罪)行動,李莊案不會引起任何外媒注意。


相較之下,雖然馬英九總統上星期在台灣司法節慶祝大會表示,政府將更努力推動司法改革以落實「人權保障」,但其下法務部的作為,卻與此背道而馳


去年,在追訴前總統陳水扁貪汙的案件中,陳水扁辯護律師的一些行為,法務部當時試圖追究陳水扁律師「所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責任」,但最終「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律師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因此決議不付懲戒。現在,法務部想要藉由修法來懲罰「妨害司法」的行為,法案一旦通過,勢必會限制辯護律師的活動


法務部提出的「刑法修正草案」,在幾個方面都將危及台灣十年前所採取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務部草案,反映了中國傳統對辯護律師不信任的態度,草案不但未支持「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基礎「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的平等對抗」,反而將使台灣律師面臨中國大陸律師所遭遇的一些危險,可能包括長期的牢獄生涯。


修正草案,其中一條擬處罰「使」被告或他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於刑事案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之行為,處罰對象包括一般人和律師。草案針對的是「唆使行為」,即使是被唆使的人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任何實害發生,唆使行為也會成罪!


此外,草案也懲罰「使被告」於審判或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之行為。如此一來,如果被告抗辯說審判前的自白是警方刑求而來,但法院不予採信的話,被告律師可能會因為建議被告推翻自白而被起訴。在中國大陸,這樣的風險,長期懸在律師的頭上,時刻威脅著律師,因此,即使「刑訊逼供」在中國相當普遍,律師有時也不敢建議當事人提出刑求抗辯。


另一條「草案條文」同樣令人擔心,該條要懲罰將「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但甚麼是「不正當之使用」?甚麼又是「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根據法務部的說明,此條文是為了避免例如召開記者會公布卷證資料等行為(即使是公開審判程序)。然而,這將會壓制人民和媒體監督「司法程序」所不可或缺的「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


這些限制,即使在其他民主社會有類似規定,其正當化理由通常是為了避免「陪審團的決定」受到媒體壓力,可是台灣並無陪審制度。


更加有問題的是,法務部竟然在「藐視法庭罪」加上藐視檢察官罪的規定!誠然,法律制度需要有效、公正的程序來處罰拒絕遵守法院合理命令的人。但是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律師和檢察官透過法庭攻防說服「中立的法院」採信其主張,雙方是處於平等的地位,如果律師因未能聽從檢察官的命令,便要被科以刑罰,十分荒唐。


法務部官員似乎不瞭解,台灣已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在大多數情形下不能再被視為「司法」的一員,他們的地位和功能與法官大相逕庭。


雖然法務部強調「草案」非針對律師而來,但其事實上會對律師的辯護造成負面的影響。草案若是通過,台灣的「公民自由度」勢必再被重要的非政府組織降級,例如一直以來支持台灣民主進步的美國人權組織「自由之家」,上周的報告已經指出台灣去年在「保障刑事被告權利」上的退步


目前完全不清楚的是,究竟有沒有必要對辯護律師設下更多限制,來防止「妨害司法」行為,法務部未提出任何實證研究,證明目前法令和律師執業倫理均不足以規範相關行為。再者,「修正草案」中各條文所使用的模糊字眼,容易造成濫用、引起困惑,進而壓制公正刑事程序所需要的有力辯護工作。


每個國家都必須確保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然而,各國也都需要積極的辯護律師,來監督刑事程序中可能發生的「違法濫權」。如果法務部的草案成為法律的話,或許台灣辯護律師的處境,將開始與中國大陸律師的困境相去無幾。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陳玉潔,台灣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參考資料:


諾貝爾和平獎人選 胡佳、高智晟 顛覆國家罪


北京維權律師遭查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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