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日 星期五

馬總統真懂國際法

〔摘要7.3.2010段正明 蘋果〕馬總統說ECFA是「涉外條約」是真有道理的,因為ECFA是「條約」,才真的是站在「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立場


第一點,大法官會議解釋329號當初作成時,是因為已經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這類的兩岸事務及協議,所以在理由書才有「台灣與大陸地區所簽協議,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協定」,但這不是說台灣和中國簽的,統統不算國際協定,只算兩岸協議。


這只是說在當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框架下,委託民間機構進行的兩岸事務協議,不屬於國際協定,但對於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框架的協議,如事實上是政府官員直接進行協商談判,民間機構僅形式簽署的ECFA,大法官會議卻漏未說明其性質是否為「國際協定」?


當初大法官並未在解釋主文上著墨,只有在理由書說明的原因,就是要以政治問題迴避這類協議的性質爭議,而預留空間給立法權和行政權,以待未來政治情勢發展。


ECFA不合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自然不能作為其簽訂授權或其性質上的法源依據,也非1993年的大法官會議解釋認定的兩岸協議。


基於事物本質和法學方法論,沒有例外即回歸原則,亦即回到外交部的「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3條的標準去認定,這當然是「條約」


第二點是有人認為條約的簽署,不可以由海基會和海協會來代表,必須要有部長級以上的代表簽署,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因為依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第1款第2點的規定,只要行政慣例上或是依照簽約國意思可由該等人員代表者,則其所簽訂之文書當然是「條約」,這和何種位階的行政職務無關,所以海協會和海基會簽訂的當然是個「條約」


所以主張ECFA是「條約」是真的「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因為回到《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來看,除了立法院可以按照審條約案的慣例,行使正常三讀的逐條逐項實質審查權,或直接民主的全民公投以外,台灣也可主張《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部分條約同意權,條約保留權,條約無效或其他的公約規定,作為未來ECFA退場的手段


這不但一方面為台灣未來在ECFA退場上預留了極大的空間,二方面也肯定了台灣和中國的「國與國關係」。若是當作是兩岸「協議」就沒這麼多好處了,因為這可能被當成是一個中國下的非條約看待,所以解釋成「條約」當然比較有利!


馬總統「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所以只好語焉不詳的說ECFA比照「條約」,以避免惹惱中國說他玩假的。馬總統當然也知道,認定條約或國際協定並不以名稱為限,且涉外關係文書不能違背國際公法和《憲法》上的民主監控和公示形成共識原則,否則將來都可能對台灣不生拘束力這種基本的法律常識。


這些不用等大法官解釋或其他不懂的新舊官員或學者來說,因為馬總統懂的比大家都多!


李鈞震:


1.     ECFA的內容,是不是條約?這可以由國際法的學者專家共同來討論、定義,尋求明確的解決之道。


2.     馬英九總統1.沒有國際學術地位;2.考不上律師執照3.民意支持度不到四成4.沒有親自參與ECFA的協商過程。所以馬總統是個大外行,根本沒有資格ECFA是不是「條約」說三道四。


3.     ECFA的內容,是不是「條約」?還是要尊重國會自治。國會,是最高的民意機關,國家與總統都是為人民服務的,是屬於公僕,所以,總統府與行政院所有的官員沒有資格對民意機關說三道四,除非馬英九的民意支持度超過六成。


4.     簽錯條約,一定要有補救措施,政客不是下台就可以了事。公共工程發生錯誤,不僅需要國家賠償百姓,公務人員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過二、三年之後,萬一條約出現負面影響,馬英九個人必須負起刑事責任以及賠償國民的責任。


5.     ECFA最讓社會大眾無法信任的主因,是馬英九總統一向是以「不負責任、不守信用」聞名於世界,他這一生不守信用、說謊的紀錄,遠遠高過於他的誠信紀錄。蘇俊賓一定不敢否認!


6.     馬英九還是獨裁者蔣經國箝制言論自由、踐踏人權、拒絕實行憲法共犯。沒有一個歷史學者敢否認!


7.     胡錦濤這一生說謊的次數,也高過於誠實的紀錄,達賴喇嘛一定不敢否認!


8.     不管馬英九執政多久,總有一天會下台,民進黨總有一天有機會執政,可以循馬英九羈押陳水扁的模式,再來一遍,長期羈押馬英九、清查他的政治獻金與國民黨的「黨產」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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