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法官認定 無權發照不算貪污

【摘要8.25.2010 蘋果 許淑惠、黃任膺】台中市議長張宏年,五年前收電玩業者二千餘萬元,向台中市政府關說,讓業者拿到兩張電玩執照,被檢方依貪污圖利罪起訴。


但二審法官昨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理由是公務員核照過程沒違背法令、也未受張的身分影響,因此張未構成貪污圖利罪;但法官也說,若民代為民服務也要收費「無法令人苟同」。


張宏年收賄關說案再判無罪,律師游錡俊表示,貪污圖利罪有三大構成要件,包括「利用職權」、「違背職務」、「圖不法利益」,法院認定公務員沒有因張宏年的關說違背法令,核發電玩執照也不是張宏年的職權,縱使張因此獲得利益,因為與貪污構成要件不符,所以一、二審都判無罪。


律師朱逸群解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貪污圖利罪「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檢察官喜歡拿這條來起訴。


但是法院經常判無罪,關鍵在於「公務員有沒有違法?」,而且「違法是因為議員關說?。他說,張宏年的行為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另外,檢察官也以張宏年違反市議員就職《宣誓條例》的「不受授賄賂」、《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公職人員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認為張構成貪污圖利罪所指的「違背法令」。


對此,朱逸群表示,目前最高法院將《貪污治罪條例》中所指的「法令」限縮在與公務員職務有直接關係者,檢察官起訴所指的「法令」,在法院看來只是對張宏年身為市議員的使命和道德要求,而非違背法令。


李鈞震:張宏年向台中市政府關說,如果有罪,被關說的胡志強市長,應該也有罪。


參考資料


二次金改 扁汙6 特偵組起訴官商22


梁柏薰爆料 施茂林 謝文定 陪吃飯


興票案的啟示


馬總統欠國人一個「財產來源不明罪」


梁柏薰入監「抓出施茂林」【摘要8.25.2010 蘋果 侯柏青】前新偕中建設負責人梁柏薰,因協助前中興銀行總經理王宣仁偷渡中國被判十月,昨入監前仍不忘繼續爆料,左扯司法院前副院長城仲模,右嗆法務部前部長施茂林,大爆關說案。


他說,施曾保證他沒事,施才是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拜託的黑手,司法院副院長謝在全、前秘書長謝文定(參加)「北海宴」座上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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