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國內許多企業,佔用生態環境資源,獲取巨額的經濟利潤,卻不必承擔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責任。相對的生態環境遭受到損害的一方,也未必能得到適當的補償,導致雙方衝突一再發生且越演越烈。如近日的台塑六輕汙染,南亞大火等均引發附近居民的強力抗爭。
為調和利益紛爭,實現經濟持續發展,先進國家正積極推動「生態補償機制」,值得我國參採。該機制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將生態環境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使得生態環境的受益者付費、破壞者賠償和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良性運行機制。 目前國際間生態補償措施包括:
一,直接公共付費,是由政府向土地所有者及生態系統服務的其他供應者付費,為最普遍採用的生態補償模式。
二,配額交易,由政府確定某一生態系統退化或汙染程序的限額,公司或者直接遵守配額或出資,委請他人進行保護活動,以抵消其所產生的損害(如碳排放配額權交易)。
三,直接私人付費,由非政府組織或者公司,自願支付生態系統服務費用。
四,生態產品認證,透過獨立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屬生態友好產品,用以提高消費者接受度(如歐盟生態標籤制度)。
目前多數國家的生態補償,是由政府透過公共財政轉移支付途徑實施,並利用經濟激勵的競爭和市場手段,來促進生態效益的提高。
一旦有了該項補償制度,遇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就可以在第一時間給汙染受害者進行賠償,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抗爭。例如日本的《公害健康損害補償法》即以汙染損害補償為主。
在實施生態補償過程中如何制定「生態補償標準」,往往成為成功與否的關鍵,目前國際上普遍採用歐盟的「機會成本法」,即根據各種環境保護措施,所導致的收益損失來確定補償標準,然後再根據不同地區的環境條件等因素,制定出有差別的區域補償標準。
在美國則是以某一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生態服務來定價,前者實用性較強,後者則較具公平性。
實施生態補償機制費用,主要來自政府補貼、課徵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綠色基金、碳排放交易等,這些都必須透過「立法」來加以規範。
為確保補償政策目標的實現,除了要制定科學的效益評估系統外,還必須有嚴格的約束機制。例如歐美對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措施,一直都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尤其美國對於土地休耕保護計劃(Conservation Reserve Program,CRP)區域內農民,如果不參加該項保護計劃,政府將取消農戶享受農業扶持及參加聯邦農業部「農產品計劃」(USDA Commodity Programs)資格的做法,值得我國政府參採。
此外,實施環境生態補償,亦有利於發展低碳經濟及紓解地層下陷。
為弭平紛爭,主管機關應該加快腳步,儘速制定相關環境生態補償條例,明訂各領域的補償標準及實施細則,並建立完備的生態補償政策體系,才能跟上世界潮流。 (作者為陳李農改研究團隊執行長)
李鈞震:
1. 憲法的最核心精神就是禁止「仗勢欺人」、「以大欺小」。過去台灣六十年的經濟政策,就是權貴階級必須「官商勾結,以大欺小、破壞自然生態」,這樣的經濟政策根本就是違憲。
2. 李登輝與王永慶相互勾結,製造會毒殺百姓的六輕,就是違憲、以大欺小、詐騙百姓的行為。對於這種錯誤的經濟政策,訂定「環境生態補償條例」是不夠的,還必須加訂刑法,給予判刑。
3. 根據王永慶與陳定南的辯論會,就可以很清楚地發覺,王永慶對於其石化工業的污染能力,滿口謊言,極其無恥,王文洋一定不敢否認!王永慶可說是台灣環保史上的大敗類。但是六輕的污染持續進行,其實這是一種惡意的謀殺百姓的行為。
4. 目前國民黨政府主導的「國光石化」,其產製過程必須經過科學實驗與模型,以證實對自然生態與水資源100%沒有傷害,否則也是一種惡意的詐欺行為、謀殺百姓的行為。
5. 台灣的權貴階級沒有人敢在六輕的麥寮置產,顯然,李登輝、馬英九等權貴階級都知道六輕的廢氣、水源會謀殺百姓,李坤儀、周美青、陳冲、施顏祥、沈世宏、王文洋、王永在、王雪紅……一定不敢否認!
6. 所有的法律與經濟政策,絕對都不應該「違憲」,誰敢否認!胡佛一定不敢!中研院所有的院士沒有人敢在六輕麥寮置產,台大所有的教授沒有人敢在六輕置產,因為那個地區的空氣與水確實非常地毒。
7. 國民黨如果非常希望在彰化地區設置「國光石化」,那麼,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應該賣掉自己所有的財產,改在石化區內置產,才能夠證明他們的經濟政策是真心,才能夠保證他們的科技水準確實比台塑要高超。但是馬唯中絕對不敢住在彰化地區。
8. 陳進興殺了白曉燕,白冰冰到現在還沒有辦法原諒,不願意廢除死刑,堅決一命抵一命。大埔阿嬤就是苗栗縣長劉正鴻與經濟部長施顏祥一起逼死的,這應該也是一種權貴階級謀殺百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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