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總統法定職權與政治影響力

〔摘要11.10.2010自由◎ 陳耀祥〕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判決陳前總統在內的所有被告全部無罪,遭到排山倒海的批評。

當中有一個嚴重的錯誤,就是將總統的「法定職權」與「政治影響力」,以及相連結的「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混為一談或是有意曲解。

現行中央政府體制是採雙首長制,或稱為半總統制,這項制度的特徵就是「行政權分裂」。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擁有「部分」行政權。總統之法定職權,除元首權之外,其所享有之行政權,在憲法上是採取「列舉規定」,也就是逐條逐項規定。

司法院在關於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理由書中,就將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職權整理列舉,主要包括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國家緊急權等。

總統所享有的行政權,是直接源於憲法,而非立法院透過法律所賦予,所以要論斷總統是否逾越法定職權構成不法,必定涉及憲法層次,而不是停留在法律層次而已。

總統法定職權以外的行政權,憲法則概括地歸屬於行政院,所以,在歷次修憲當中,「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規定並未修正,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以及接受立法委員質詢的「責任政治」設計繼續維持。

雖然,因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導致實務上總統對於行政院的許多決策具有「實質上」影響力,這是基於政治制度、個人魅力與威望而來,並未「制度性」地改變總統與行政院的權限分配。

例如,馬英九總統曾經針對中科三、四期被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工問題表示立場,對於蘇花高速公路改造工程也提出意見,這是國家元首對於重大政治議題表達立場的政治行為,但這些事項都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

憲法上對於總統的監督與課責,訂有「罷免總統」與「彈劾總統」兩種不同制度。這兩種從憲法施行以來一直存在的控制設計,目的都在於制衡總統

換言之,制憲者或修憲者已經在憲法上很清楚地區分總統的「政治」與「法律」責任。「罷免總統」是追究總統的政治責任,取決於人民對於總統的政治好惡,不以總統犯罪為必要,人民依法定程序投票同意就可以讓總統下台。

「彈劾總統」則是追究總統的法律責任,所以,立法院對總統提出彈劾案,是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因此,法院在個案中審理總統是否利用職務謀取個人或他人的不法利益時,還是必須回到法定職權的認定,才符合法治國家依法審判的要求,否則,將淪為文革式的人民公審,讓台灣陷入永無寧日的政治惡鬥當中!  (作者現任台灣比較法學基金會執行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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