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社會共識 溶解廢死冰山

【摘要3.25.2010李永然 蘋果】 依照去年批准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未來死刑犯若據此公約提出赦免聲請,政府該如何因應?主管部門實應事先加以深思與考量。


現階段法務部在思考逐步廢除死刑之前,若能在法律制度設計上配套增修《赦免法》,成立「赦免審議委員會」受理審議相關案件,並詳訂審議程序、准否標準等等,方能因應死刑犯所可能聲請的法律救濟程序


否則,在此廢死爭議方興未艾之際,法務部若貿然執行死刑,不但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對於政府落實兩大人權公約的決心,亦大大地打了折扣


法務部雖然積極推動並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擬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的相關配套方案,包括1如何強化治安、2更完善保護被害人、3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4獄政管理與教化、5民眾的教育與宣導等,希望能在社會凝聚共識,並去除疑慮之後,逐步達成廢除死刑的目標。


然政府除關懷受刑人之生命權外,仍需要兼顧被害人人權、考量被害者家屬心情,尋求適合的替代死刑方案,例如考慮以終身監禁取代,或其他周全的配套措施;廢除死刑,並非一蹴可幾,必須要經過一段時間發酵、待社會凝聚共識始得水到渠成。


國內目前對於廢除死刑議題的教育與宣導仍相當不足,政府若將廢除死刑視為一個司法改革及實踐人權理念的終極目標,實應積極加強全民的人權教育。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律師】


 


十年前的那場辯論【摘要3.25.2010薛欽峰 蘋果】2000年台北律師公會,曾舉辦一場「死刑與人權國家」研討會,當時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說:「死刑就根本來說,是一種替罪羔羊。」


中央研究院廖福特教授說:「贊成廢除死刑,是進行中的國際共識。」邱晃泉律師說:「死刑沒有處罰犯罪人,而是處罰他最親近的人,被害人什麼都沒得到。」陳志祥法官則說:「生命權不可能限制,所以除非修憲,不然所有相對死刑、唯一死刑都是違憲。」


絕大部分在台灣受教育的人,大多信奉殺人者死,但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轉變成支持廢除死刑?過去的《刑事法》中,殺人罪其實只是相對死刑,販毒、強(海)盜、強姦重傷等結合犯,及更早之前的叛亂罪等不包括殺人行為的犯罪反而是唯一死刑。死刑不只是應報主義的產物,而是政府專制統治人民的嚴厲手段。


另外,死刑與治安的關連性一再被渲染,但二者在實證上卻是無關連。迄今台灣所犯重大犯罪比率,與無死刑存在之英、法、德等西歐國家相當,卻比仍有部分死刑存在的美國少上數倍。


香港,同樣是東方華人社會,其長期暫停執行死刑,後來更全面廢除死刑,亦沒有造成治安的敗壞;而台灣,幾年來雖暫停執行死刑,但重大犯罪與之前執行眾多死刑時,似也無甚變化。


保護生命與懲罰犯罪,是可以區分的。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人認為,重大犯罪不應嚴加處罰與教育,只是不應該以死刑處決剝奪生命,而應該以其他較文明與人道的長期自由刑方式制裁


這等轉變,實際上也與世界多數文明國家從過去以眼還眼,甚至極為殘忍的方式,轉以財產刑及自由刑等作為處罰手段是一致的。可以說,理性制裁犯罪觀念的進化,是使得死刑廢除國家不斷增多的理由之一。


即使不顧世界各國廢除死刑,或暫停死刑執行趨勢及決議,也不論兩個人權公約施行法已成為國內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及現行「審核執行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均規定法務部應嚴格慎重審查死刑執行,因生命一逝不復。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鈞震:


1.     為什麼有許多人認為「殺人兇手就應該槍斃」?主要有幾個理由:(1)他們認為,死刑犯如果不槍斃,就會出來再度危害社會。(2)他們認為只有槍斃死刑犯,才能夠安慰受害者家屬的心靈。


2.     (3)他們認為,台灣檢調人員辦案水準遠勝於美國CSI(4)他們認為台灣檢調單位從來沒有冤枉好人的紀錄,台灣也從來沒有人是冤枉而被槍斃的。


3.     事實上,台灣的檢調單位冤枉好人的紀錄跟中國差不多,不然就沒有白色恐怖這回事。


4.     事實上,台灣的科學辦案是最近五年的事情,過去以來檢調多半是靠屈打成招、恐嚇犯罪者來辦案。蘇建和案會一直真相不明,主因是檢察官很快的速度就把主嫌給槍斃了,導致現在證據不完整。


5.     事實上,許多死刑犯被槍斃以後,家屬仍然忿忿不平數十年;還有許多家屬,早就希望受害者早點死比較好。


6.     死刑犯槍不槍斃,根本安慰不了家屬,因為有人是被栽贓而背上殺人罪名,槍斃錯了人,怎麼能安慰受害者家屬?受害者家屬怨恨錯人,怎麼能算真正被安慰


7.     許多重大犯罪者,在監牢幾年之後,就已經悔悟了;許多被判無期徒刑的人,一輩子都沒有出監獄,都在做工,他們早就與世隔絕了。


8.     如果死刑犯不槍斃,改成終身監禁,並且把做工賺的錢,賠償給受害家屬,或回饋給社會的弱勢者,可能比較有意義。


9.     有許多人認為要廢除死刑,主因有二:(1)這是世界的潮流。(2)要重視人權。


10.  廢除死刑,不是為了趕流行,難道沒有國家廢除死刑,台灣就不能率先廢除死刑嗎?不能提出更理性的理由嗎?


11.  當然要重視人權,要重視加害者的人權,那受害者的人權如何保障呢?


12.  暴力犯罪者,他們所做的事情,當然是可怕的,但是,其他的人不用負責嗎?犯罪者通常都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我們的教育部長不用負責任嗎?如果教育單位不用負責任,那就表示我們認為「教育」不可能改變一個人的品德,不是嗎?


13.  沒有人會否認,社會上的權貴階級應該擔任社會的典範,如果政治權貴的典範很好,怎麼會有殘忍的暴力犯罪者出現呢?有人認為陳進興很殘忍,那殺更多人的蔣經國不殘忍嗎?為什麼只容忍權貴犯罪?統治台灣五十年的國民黨政權不用負責任嗎?


14.  權力愈大的人,就應該負愈多的責任。國民黨政權沒有把教育辦好,縱容黑道槍枝氾濫,人民沒有追究執政黨,卻把所有的責任推到一個犯罪者的身上,公平嗎?


15.  阿扁因為被懷疑貪污了國務機要費,被長期羈押起來,是不是很好的社會教育?並不是,成功大學的教授為什麼會被抓到貪污研究費?她都沒看新聞嗎?可見得羈押陳水扁並沒有辦法讓大學教授變清廉,對不對?也沒有辦法讓馬團隊的親信陳松柱,變得清廉對不對?


16.  槍斃幾個人,並沒有辦法改善社會的治安,1執政者把教育給辦好,2降低人口壓力,3讓百姓人人有工作。自然人民生活平安,社會的暴力犯罪自然會減少,這才是真正改善治安的方法。


17.  再窮凶惡極的人,可能只傷害十幾個人,但是,政客決策錯誤,或者行政沒效率,卻非常有可能害死數百人,可是政客卻完全沒責任,不算殺人犯?這樣公平嗎?小林村數百條人命,馬英九完全沒責任嗎?不是說準備好了嗎?


18.  一命抵一命,小林村死幾個人,行政院的官員從最大的開始算,就賠幾條人命,這樣比較公平,對不對?


19.  如果要一命抵一命,當初支持馬英九選總統的選民,或意見領袖,應該出來償命吧!小林村死了數百人,支持馬英九的白冰冰、蔡詩萍,不用負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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