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兩岸監督的虛與實

【摘要3.16.2010賴中強 蘋果】兩岸協議該如何監督?有人主張公民投票,有人主張國會監督。但在討論「監督程序」前可能要釐清「監督的客體」,我們要監督什麼? 監督,當然是人民或國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但是到底要監督行政機關的哪一項行為,才能掌握到重點?

以最近引發爭議的陸資來台投資為例,《陸資赴台投資共識》中僅約定:「台灣方面誠摯地歡迎陸資來台投資。將儘速發布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並循序漸進擴大開放投資領域,持續推動相關工作,協助解決投資所衍生之問題,以利陸資來台投資。」

而《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也只有約定:「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量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盡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

有關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資格條件以及在對方經營業務的範圍,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雙方同意對於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申請,相互徵求意見。」

若所謂的國會監督是監督如此「籠統、概括」的協議文本,縱算事前聽取報告,事後討論表決,這樣的監督是虛的

那真正的實質監督是什麼? 我們須區分一、兩岸談判,二、兩岸協議,三、為落實兩岸協議所制定或修正的法律,四、為落實兩岸協議所發布或修正的行政命令,分別架構可行的監督機制

當兩岸協議的內容是「籠統、概括」而欠缺實質規範內涵時,那監督的重點應是第三與第四層次。老百姓真正關心的是哪些行業要開放陸資取得經營權?陸資持股上限?陸資可否承攬政府標案?大陸人可否擔任董監事成為你我的老闆

要開放大陸金融機構來台設立辦事處、分行、子行還是參股本地金融機構?開放範圍與規模?如何避免中資介入台灣政治

這些問題在兩岸協議文本中都找不到答案,馬政府是將這些實質的規範訂在「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等行政命令及其「孫」法

雖然,行政命令一經發布即生效,原則上無需取得立法院同意,但朝野立委如果盡責,仍應本於法治國原則就上開行政命令的內容詳加檢視:一、有無逾越母法授權?二、有無違反、變更或牴觸現行法律?三、有無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情形?

四、有無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以行政命令規範課稅或免稅範圍?五、有無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如果有以上任一種情形,基於《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規定,立法院可依《職權行使法》第60條以下規定「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這應是朝野立委最起碼應盡到的責任。 【作者為律師】

 

兩岸不可碰觸的魔障【摘要3.16.2010.李武忠 蘋果】 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內容廣泛,涉及產業相當多,但該不該開放大陸新農產品項目進口?已經從農業、經濟轉為政治議題,恐怕已經失去了理性論述的空間,不利台灣未來的總體經濟成長。

其實台灣農業也有多種面向,有些項目像蘭花、蓮霧、高山茶、石斑等由於擁有品種與技術優勢極具國際競爭力,這些產業需要國際市場,他們其實是不太擔心中國產品競爭,因此若能藉ECFA或與其他國家簽訂FTA,讓這些產業順利打開國際市場,擴大行銷網路,對產業發展有利。

相對地,台灣有些農產品儘管業者已很努力壓低生產成本,但是受到先天條件限制及欠缺規模經濟優勢等影響,價格實在無法與國外同質性產品競爭,即便努力想透過產品差異化市場區隔來取得生存空間,卻又因產品性質與消費者偏好而有相當高的困難度,他們當然會憂心開放大陸廉價農產品進口。

政府既然要與農民做有效的溝通,應該準備好「18套劇本」,視不同對象而有不同的理由來說服他們。光憑一句絕對不會開放大陸新農產品項目進口,不是最佳的策略,對台灣農業未來發展也未必有利。

貿易自由化,已是全球趨勢,很難走回頭路,台灣身為國際成員,且以外銷為導向,自然無法背道而行,只能勇往直前。對於已經逐漸失去競爭力的產業,政府短期內或可採取保護措施,但從長遠永續的角度,政府還是必須全力輔導他們轉營或轉業,做好結構調整

目前禁止從中國輸入的830項農產品,當初或許是為了國人健康或避免外來疾(疫)病引入,但很大部分是為了維護國內相關農業的競爭力。只是隨氣候變遷與國內外產業環境轉變,自我設限,反會讓台灣產業失去彈性,就產業發展觀點,現行允許進口和禁止進口的農產品項目,都有必要整體檢討修正。

台灣禁止中國830項農產品輸入,基於公平貿易原則,中國是可以據理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控訴(如加拿大對韓國禁止其牛肉進口之禁令向WTO提出控訴,尋求成立WTO爭端解決小組進行裁決;美國也曾針對歐盟限制基因改造產品(GMO)進口與銷售向WTO提出爭端仲裁等),勝訴機率頗高。

中國未提出該項控訴,自然有其總體戰略考量。台灣雖不見得要主動配合,仍須預做準備以免措手不及。農業本不應成為洽簽ECFA的絆腳石,政府未能在第一時間說清楚講明白,才會讓該議題持續發燒。

李鈞震:

1、 依據法令,各地農會是由農民所組成,所以農會有責任負起照顧農民的責任。農民等於是農會的股東(會員),農會總幹事(總經理)要負起維護農民生存的責任。

2、 台灣的農會應該跟大企業學學,到中國投資農業,利潤歸全部會員所有,台灣的農民變成農業企業的股東,生活無虞,務農可以純粹變成休閒產業。農會如果知識水準不足,可以跟宏碁、華碩、鴻海合作。

3、 也就是說,農會應該統整台灣農民力量,當中國圈地種植,生產有機、無毒的農業,回銷台灣、賣到全世界;就像宏碁電腦都在中國生產,卻回銷台灣販賣,也外銷國際。也可師法「天仁茗茶」在中國的作法。

4、 如果每一個台灣農民都在福建省有大台灣二十倍的土地,從事種植,聘請當地勞工幫台灣農民種地,台灣農民則變身為監督、或股東,農會則成為大企業統整農業力量。如此可以解決台灣農民的生計問題,也可以解決中國糧食不足的問題。

5、 台灣的問題,是農會的幹部,知識水準太差,沒有能力經營國際貿易。當然政府行政院官員能力更差,沒有資格輔導;現在只有請台灣的大企業,發發佛心,輔導台灣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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